2021年6月6日 星期日

林大慶抄襲

大專學界抄飄氣日盛 學生漠視知識產權 校方指引形同虛設

新報人 (1997年03月21日),27(06),第1頁。
記者: 張一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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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本報記者張一華報道》現時各大專院校均有指引説明禁止學生學術抄襲-然而有大學生忽視這項學生守則-以及不清楚抄襲的嚴重後果,有時也會不自覺觸犯學術抄襲。

學校指引無人理

現時多間大專院校-包括香港科技大學'香港大學、浸會大學等,都有提供指引予學生。指引清楚列明學生如被發現抄襲他人作品-學生的作業及考試成績均會被評為不合格。

香港科技大學在學期初,入學註冊登記處會派出指引清楚列明學術抄襲後果。而浸會大學學生會印製的記事簿中,亦把有關事項寫明在行為操守一欄:『學生犯有抄襲及作弊行為,有可能被飭令停學或退學。』

但有部份浸大學生表示不知道有這項守則。其中兩位就讀傳理系二年級的黃同學及張同學均指出,即使知道學術抄襲是不許可的行為,他們也曾試過抄襲書籍內容而未有加上註腳,他們亦不知道學術抄襲所受到的嚴重處分。兩位同學續稱有時寫論文時忘記寫上內容出處,但卻非刻意;而教授在課堂上亦未特別提及學術抄襲的處分。

就讀香港中文大學系統工程與工程管理科二年級的秦同學表示,即使課程指引內列明學術抄襲可使同學作業被評「不合格」-但她仍試過學術抄襲。她在《英文思考與寫作》的課程內,曾寫作一篇有關「上班母親與子女的關係」的文章,當中部份內容抄襲自其他書籍而未有加上註釋,但最後老師也沒有發現。另一方面,她也不知道有可能會受到飭令停學處分。

校方處分輕重不

根據香港法例第三十九條《版權法》-凡任何作品內容在未經版權擁有者同意而再作公開或商業用途時,即屬侵犯知識產權-涉及民事訴訟。一經定罪,侵犯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四萬元及監禁兩年。

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解釋-只要學生論文抄襲內容不作公開或商業用途-均不屬違法。但學術抄襲是一項嚴重的學術罪行,嚴重違反學術道德操守。若學生學術抄襲事件公開以後,將會有損個人及所屬學校之聲譽和地位。

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指出-現在沒有政府部門負責監察、審核學生學術抄襲的情況。若發現有此情況,多是由學校自行處理,但據悉,各院校並無劃一懲罰標準,輕則警告了事,重則學科被評為不合格,甚至被勒令停學。

以浸大為例,當學術抄襲事件被發現後-學生寫作的論文以及修讀的學科-會被評為不合格,而且需要重讀及重寫論文。

若發現畢業論文內容抄襲他人作品-學生論文不單被評為不合格,所屬學院更須向學校學術評議會報告,開會商討處分事宜。若學生所屬學院不能作求情擔保,該名學生有機會失去榮譽學位,並在學生成績表上寫上不合格字樣。

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教鍾家敏透露,曾有一名歷史系畢業生,因在寫畢業論文時抄襲別人的觀點,儘管他的成績很彪炳,最後在部門求情下仍只得普通合格學位,未能取得任何榮譽學位畢業。

一位就讀香港大學法律系一年級生則説,法律系教授很重視學術原創性,若發現抄襲,論文評予零分,並要求同學提供合理解釋再作處分。

論文應加上出處

鍾家敏解釋當寫作論文時引用他人見解作參考而未有加上出處、註腳,都是學術抄襲。她認為學術抄襲如盜竊一樣,教授應早在大學生一年級時,提供指引清楚説明學術抄襲是嚴重的學術罪行,以加強學生的警覺性,以免犯錯誤也懵然不知。

為免涉及論文抄襲,浸會大學歷史學系講師史百川教授建議學生引述他人作品時,便要適當地加上出處或給予鳴謝。學生更應盡量利用自己文字、語言表達意思,提出自己的分析、結論。

史百川教授強調,學生若把多本參考書的不同觀點拼合成一篇論文,論文便會欠缺統一的語言風格,從而引起老師對學生抄襲的懷疑。

資料擋案

根據資料顯示,在近五年來,學術界曾發生四宗轟動一時的學術抄襲疑雲。

第一宗是港大社會醫學系敎授林大慶,涉嫌抄襲同系講師顧植的研究資料。法庭於一九九二年裁定林氏侵犯版權,並在九三年駁回林氏的上訴,期後港大校內專責小組經調查後指林並無抄襲之嫌。

第二宗發生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城市大學鄭宇碩敎授,被指在中學敎科書內抄襲他人的作品,並傳出他涉嫌在一學術刊物的論文中,盜用他人成果,城大方面只作低調處理。

第三宗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敎授關銳煊,在九五年三月被發現其一九八六年出版有關香港社會的著作內,涉嫌抄襲當時立法局議員許賢發等人合著書本的前言,後交由校方專責小組跟進。

第四宗於九五年二月發生,城大十多名社會科學學院學生的功課被懷疑有抄書成份,最後由校方學術秘書處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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